文件名称:
崇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文件编号:
崇市监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1-19
施行日期:
2021-03-01

正文

关于印发《崇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相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区相关直属单位:

《崇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

 

 

崇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健全创新激励机制,促进产业绿色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建设世界级生态岛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或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知识产权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资助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四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在崇明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非组织等单位。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六条 一般资助是指资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知识产权审查机构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权利人;

(二)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权利人;

(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四)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八条 对一项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四条规定。

第九条 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鼓励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资助。对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资助。

对资助申请人申请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授权后每件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资助。

第十条 鼓励申报国际专利。按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给予资助,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银奖的国内专利,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资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资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资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资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资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在其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第十七条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对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度给予园区的扶持资金进行1:1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企业,按与认证机构直接关联的认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开展重大生态技术知识产权评议。对委托专业机构在市场拓展、知识产权购并、项目投资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资助申请人,每年按照实际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相关机构开发符合崇明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和质押,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和质押的资助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保费和评估费等手续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经司法部门判定胜诉的资助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鉴定、公证、诉讼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年度内存在司法及行政负面信用记录的,不予资助。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资助申请人,将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促进崇明区绿色工业、文化创意和体育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崇府办发〔2018〕2号)和《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沪崇府办发〔2017〕79号)中涉及知识产权部分的资助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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