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备案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民宗规〔2021〕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12-30
- 施行日期:
- 2022-02-01
正文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印发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族宗教办、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征得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征求相关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在宗教活动举行前10个工作日,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第四条 本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或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教职人员来沪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在征求相关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由市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举行前10个工作日,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第五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的职责,并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加强对此类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本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严格核查身份,相关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本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当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 教 名 | 照 片 (1寸近照) | ||||||
出生年月 | 性 别 | |||||||
身份证号码 | 电 话 | |||||||
所在工作单位 | 已备案的教职身份 |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
何时前往何地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所在地省级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前往地省级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前往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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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粘贴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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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一式两份,备案部门、报送备案宗教团体留存)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印发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族宗教办、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征得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征求相关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在宗教活动举行前10个工作日,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第四条 本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或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教职人员来沪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在征求相关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由市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举行前10个工作日,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第五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的职责,并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加强对此类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本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严格核查身份,相关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本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当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跨省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 教 名 | 照 片 (1寸近照) | ||||||
出生年月 | 性 别 | |||||||
身份证号码 | 电 话 | |||||||
所在工作单位 | 已备案的教职身份 |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
何时前往何地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所在地省级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前往地省级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前往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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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粘贴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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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一式两份,备案部门、报送备案宗教团体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