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长江三角洲区域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文件编号:
沪气规发〔2021〕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2-28
施行日期:
2022-02-01

正文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

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区域探索气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合力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要及时向上级气象部门反映。               

上海市气象局  江苏省气象局  浙江省气象局  安徽省气象局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112 28  

 

长江三角洲区域

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区域探索气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合力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但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气象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的;

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十七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但在限期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违反《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但及时完成年度报告补充提交的;

)违反《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且气球升放单位已被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或者发布时间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形的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清单2022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