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标题:
  • 关于上海浦东供电公司断电和处罚不合法的投
  • 提交时间:
  • 2023/10/7 14:42:55
  • 诉求内容:
  • 我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400弄25号602室的房主顾鼎辉,我是2016年6月购买了此处房产;购买后此处房屋一直空关且没有住人(该小区的居委可以证明),并在购买后就立即到浦东供电公司进行了过户。 我要投诉上海浦东供电公司,主要投诉内容是:一是该公司私自窃断房主的电源,在2023年8月16日在没有与房主取得联系就断电并将该处的电表拆除(该公司有我电话并在我没有交电费时就通过电话联系过我,为此该处的电费我没有停交过);二是该公司针对的违法主体不对,我不是电工不会进行此操作和购买后也不可能看出电表有问题,至于这个电表是何人所为,在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所为时就武断的认为违法主体是我,对此我认为该公司认定的违法主体不对;三是该公司提出的我的违法行为不对,该公司在罚单上写我通过分流法窃电(背U:表计背部铜丝短接进出线)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但我购买后房屋一直空着没有住人,没有窃电的行为和目的,为此我不存在窃电的违法行为。 主要诉求:希望贵公司收到我的投诉后一是将该处的电源接上,恢复该处的供电;二是撤销对我的处罚。
  • 承办单位:
  • 电力热线
  • 办结时间:
  • 2023/10/11 13:50:05
  • 办结回复:
  • 您好,您编号为WX20231007065538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我司反窃电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查获栖山路400弄25号602室(户号:3100210202870)的电表窃电,故拆除电表。供电公司按规定停电,窃电现场检查无法提前通知。检查时,客户家无人,工作人员已张贴现场检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和《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电力用户有盗窃电能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供电公司只能确定该址电表处于窃电状态属实且现场已拍照取证,供电公司无权确定谁是窃电行为的实施者。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用户是电能表的实际使用人,有监管的义务。用户尚未来我供电公司处理窃电事宜,等用户来我公司反窃电处理部门付清违约用电费用,我公司会为其恢复供电。2023年10月8日13:30分国网浦东供电公司反窃电班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用户,告知客户上述事项,客户知晓。【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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