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10〕57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3-02
施行日期:
2010-03-02

正文

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

(2010年3月2日沪公发〔2010〕57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5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和以计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境内外政府部门颁发的,可以证明人员身份信息且带有本人头像照片的证件,以及军官证和士兵证(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无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身份证件污损,人员身份信息、头像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有效身份证件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声称有效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抢等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本规定所称境外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三条  旅馆业单位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遇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告知其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身份,由公安机关开具《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或《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后,方可接待入住。

第四条  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提供的信息经公安机关核查,无法证实旅客身份的,公安机关不予开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旅馆业单位应当仔细核对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并按相关规定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单位应当将旅客交付的《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装订成册并保存一年备查。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故拒绝受理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核查身份申请的,申请人以及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咨询电话:22023336)、出入境管理局(咨询电话:22051109)咨询,或者向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962110)。

第七条  旅馆业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馆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有效身份证件目录



附件

有效身份证件目录

一、中国大陆内地:

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警官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以及军官证和士兵证等。

二、境外:

(一)护照:

1.外交护照(DIPLOMATIC PASSPORT);

2.官员或公务护照(OFFICIAL PASSPORT或SERVICE  PASSPORT);

3.普通护照(PASSPORT)。

(二)其他证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冠头为香港居民,“M”冠头为澳门居民);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

6.《联合国通行证》,分红皮(高级官员)和蓝皮(一般官员和专门机构职员)两种;

7.《海员护照》(SEAMAN’S PASSPORT,内有签证页)及《海员证》(SEAMAN’S CARD,无签证页,上岸住宿的应持有边防检查站所发的《登陆证》);

8.旅行证件,由一国政府发给侨居该国而未取得该国国籍的外国人(内有签证页)使用。如美国的《回美证》、法国的《旅行证明书》,以及朝鲜的《海外公民证》(发给本国公民)、日本的《归国渡航书》(发给本国公民);

9.外交人员证件,包括《外交身份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备注:境外人员持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签证、居留许可取证凭单》、《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的,可依据有关记载的出入境证件信息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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