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
文件编号:
沪水务规范〔2024〕7号
公布日期:
2024-12-25
施行日期:
2025-01-01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规范〔20247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41225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就水务海洋领域经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认定的下列失信行为申请失信信息修复,适用本办法:

(一)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三)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四)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条(工作分工)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负责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和信用主体知情权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罚款 20 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10万元以下的;

(三)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罚款超过 20 万元以上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超过10万元以上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条(修复条件)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失信信息修复分别适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3个月。

(二)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6个月。

条(提出申请)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申请专栏,“一站式”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信用主体通过其他途径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的,参照前款执行。

条(申请材料)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条(申请受理)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一网通办(随申办)”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条(修复认定)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予以修复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信用主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超过3个工作日,延期情况需及时告知信用主体和市公共信用中心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在完成审查后,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中心反馈修复结论

条(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1日期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