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浦科经委规〔2024〕10号
- 公布日期:
- 2024-12-26
- 施行日期:
- 2025-01-01
正文
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推动浦东新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本区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的申报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是指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经委”)登记备案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场所或机构,包括科普基地、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融合示范基地、社区创新屋。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面向特定学科和行业领域,为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活动提供相关科普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科融合示范基地”)是指依托科技创新资源或自身科研优势,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活动的场所或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创新屋(以下简称“创新屋”)是指建在社区活动中心等公共空间,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区公众开放,提供科技探索和科学实践体验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事项由区科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包括:
(一)负责科普基础设施的登记备案;
(二)对科普基础设施的科普效能进行符合性抽查和综合评价;
(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础设施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科普基础设施依托单位应当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登记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础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主体为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组织化、常态化和系统性的科普活动,有明确的科普主题;
(三)有明确的科普目标、规划以及年度科普活动计划;
(四)有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场所或载体、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等科普资源;
(五)有健全的日常运营、安全、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科普经费专帐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或风险事项应急处置方案,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有有效的开放信息发布渠道。
第六条 申报科普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所、设施和器材等,有科普固定展示功能,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参观通道合理,灯光照明适宜,通风和消防等安全设施合格;
(二)每年开放的展示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科普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第七条 申报双科融合示范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科技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科技创新成效,至少满足一个下列条件:
1.建有大科学装置、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2.经认证的上海市级以上重点研发机构;
3.承担过国家、上海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取得过重要科技创新成果,如获得过国家、上海市科技奖励等;
4.从事前沿高新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生产过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高新科技产品。
(二)围绕本单位科技创新特色和优势,将相应的研究、教学或生产中的科技创新内容(包括科技研发的方法、过程、环境、成果等)运用展示、体现或其它形式进行科普;
(三)有稳定的科普服务团队,包括至少1名科普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科研人员科普志愿者队伍;
(四)有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线上预约平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八条 申报社区创新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社区具有实现创新屋功能的固定场所,具备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专用场地,单次接待能力在30人以上,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
(二)开展适应社区居民需求的科技探索和科学实践等体验活动,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质量标准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等基础硬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科普服务团队,包括至少1名专职科普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科普服务人员。
第九条 区科经委每年受理一次科普基础设施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条 科普基础设施的申报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区科经委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登录区科经委相关平台,在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与受理。区科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
3.评审。区科经委组织专家,采用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条件符合性评审,形成评审结果;
4.登记与公告。区科经委对通过评审的申报主体予以登记,并进行网上公告。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具有科普开放场所的科普基础设施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适时对科普设施进行改造,对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品材及科普内容进行更新,确保满足各类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科普基地和双科融合示范基地的更新率每年不低于5%,社区创新屋设施的更新应当满足科技探索和科学实践等体验活动的需要。
第十三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积极参加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公益科普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各类公益科普活动,每年自主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在科技节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应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四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以有效方式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服务人员(讲解员、培训员等)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支持和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科技传播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当结合自身科普特点,创作或开发科普主题的图书、期刊、课程课件、文创、游戏、动漫、科幻、戏剧、科学实验、音视频、图文等多样化科普作品,积极申报科普相关奖项,开展科普成果转化和展现。
第十六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注重开展馆-校、馆-企、馆-馆等科普合作,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加强国内外科普交流合作,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提升自身服务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 科普基础设施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运行期间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科普基础设施对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科普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科经委报告。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区科经委每年组织开展科普基础设施的不定期抽查,对科普基础设施的条件符合性开展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当年科普基础设施参加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区科经委每年组织开展科普基础设施运行绩效的综合评价。组织专家对科普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效益和安全保障等为重点开展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五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良好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40%。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科经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如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因特殊的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参加综合评价的科普基础设施可事先提出申请,经区科经委同意,可延期接受评价,延期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无故不能正常运行不申报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财政资金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其它用途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财政资助的科普经费或捐赠用于科普的款物的;
(四)综合评价结果为整改的;
(五)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于“整改”的科普基础设施时限为1年,整改期满后,由区科经委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科普基础设施登记: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申报评审、抽查和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宣扬邪教和迷信,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定期抽查和综合评价的;
(五)综合评价不合格和限期整改未通过审核的;
(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因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被撤销科普基础设施登记的,区科经委应当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纳入科技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三条 区科经委择优推荐区级科普基础设施申报市级科普基地等相关认定。区科经委择优推荐科普基础设施申报市级和区级科普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浦东新区科普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浦科经委规〔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