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规范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人社信发〔2016〕21号
公布日期:
2016-04-22
施行日期:
2016-04-22

正文

关于规范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信发〔2016〕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切实帮助其缓解晚年生活困难的矛盾,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条件

文革期间,经组织动员,由本市去外省市农村插队(含先去兵团、农场,在中央〔78〕74号文件下达前转点到外省市农村插队的人员),并与当地农民结婚,现本人户口仍在外地,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本市城镇知青。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婚知青,可向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农婚知青可享受每月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民政窗口按季度发放。

三、核查及停发程序

(一)常规核查及停发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对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农婚知青进行常规核查。对经核实已死亡、已迁入本市户口或已在户籍地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民政窗口从下一个季度起停发补助。

(二)年度统一核查及停发工作。每年一季度,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寄送告知单,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户籍和社保证明。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已死亡、已迁入本市户口或已在户籍地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民政窗口从三季度起停发补助。未按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民政窗口从三季度起暂停发放补助。

四、经费列支

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知青原户口迁出地的区县财政负担。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市 民 政 局

海 市 财 政 局

海 市 总 工 会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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