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黄浦区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黄绿容规〔2022〕1号
- 公布日期:
- 2022-01-10
- 施行日期:
- 2022-03-01
正文
黄浦区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可回收物体系,支持主体企业落实可回收物全品类回收和分拣,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0号)和《关于推动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主体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沪分减联办〔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种类
本区实行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
第三条 补贴对象
本细则的补贴对象为黄浦区可回收物回收主体企业(以下简称“主体企业”)。
主体企业是指通过比选、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承担回收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企业。
第四条 补贴标准
本细则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具体补贴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
补贴主要用于对主体企业进行市场价格补贴以及对分类、回收、转运、处置等环节投入的支持。
第五条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预算保障,纳入区绿化市容局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
第六条 政府管理职责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推进、补贴审核和补贴发放,实施评议考核制度,促进区主体作业服务规范、有序。
各街道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有效掌握区域内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流量、流向。
第七条 主体企业职责
(一)建立可核实、可追溯数据系统,并与市级全程分类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及时上传;建立回收数据记录台账,台账中各品类低价值可回收物应具有清晰、正规的物流去向(如集散场、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等)。
(二)落实可回收物中转站总负责人和场地管理人员,实行“五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衡器、统一服装、统一服务”)和“五个公开”运营要求(“回收人员信息公开、回收价格公开、回收种类公开、投诉电话公开、便民热线公开”)。
(三)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八条 计量核准
对主体企业在本区域内回收的低价值可回收物按照回收量给予补贴。
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量由区主体企业通过中转站自动秤量装置计量,社会回收量数据由街道管理部门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综合信息库”及时上传。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对中转站回收量数据、末端处理量数据等环节的数据相互比对、印证,并经市生活垃圾计量平台第三方公司确认的回收量作为主体企业补贴的依据。
第九条 补贴申请与发放
区主体企业每季度将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量分品类汇总后,向区绿化市容局提交补贴申请。区绿化市容局对申请材料中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按财务流程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主体企业。
第十条 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局通过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主体企业的台账、计量系统、监管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区绿化市容局可聘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区主体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台账等进行定期评估或审计。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定期对区主体企业服务内容和运营场所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主体企业应严格履行本细则所规定的职责。对未能履行职责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放补贴、追回已发放补贴、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黄浦区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
品类 | 常见实物 |
废纸张 | 纸塑铝复合包装(利乐包)、食品外包装盒、购物袋、皮鞋盒、杂纸(打印纸、广告单、信封)等。 |
废塑料 | 塑料包装盒、泡沫塑料、塑料玩具(塑料积木、塑料模型)等。 |
废玻璃制品 | 碎玻璃、食品及日用品玻璃瓶罐(调料瓶、酒瓶、化妆品瓶)、玻璃杯、玻璃制品(放大镜、玻璃摆件)、窗玻璃等。 |
废织物 | 衣物(外穿)、裤子(外穿)、床上用品(床单、枕头)、鞋、毛绒玩具(布偶)等。 |
废木类 | 小型木制品(积木、砧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