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闵民〔2016〕67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6-06-16
施行日期:
2016-06-16

正文

关于印发《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闵民〔20166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1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闵行区民政局

2016616

附件:

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

孤儿和残疾儿童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1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孤儿和残疾儿童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和残疾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和残疾儿童健康成长,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具有本区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

(三)具有本区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

二、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相关文件要求,按照保障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并每年作出适当调整。201511日起,本区散居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和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00元。

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区民政局按照2000//年的标准对本区散居孤儿和成年安置孤儿在六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进行走访慰问。

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含16-18岁重残无业)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孤儿,按照现标准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其原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含重残无业)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待其退出孤儿生活费领取后,可重新申请相关补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符合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项补贴”)标准的残疾儿童还可以申请“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年满16-18周岁,被评为残疾人,同时无业并丧失劳动能力),补贴标准统一为330//月。

2、本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300//月。

3、本区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200//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300//月。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残疾儿童和三级智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150//月。

三、发放程序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由孤儿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同时出具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等证明的原件,并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已满18周岁继续在读的孤儿,需要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

残疾儿童两项补贴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残疾儿童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儿童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或残疾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民政局(孤儿)或区残联(残疾儿童)审核,由区民政局审定。为保护儿童隐私,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审批。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和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孤儿需签订相关协议(附件二),明确双方职责。

(四)发放。相关资金经批准自申请受理之月起发放。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相关资金拨付到申请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关拨付到申请儿童个人银行账户。

(五)增发和停发。对提出申请的儿童个人要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核定身份,办理增发手续。对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因收养、死亡等情形不再具有孤儿身份的未成年人,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就读的孤儿,在学制规定年限期满的次月起,终止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四、资金来源

本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实拨付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孤儿户籍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情况,每季度由区民政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区财政局以及市民政局备案。

残疾儿童“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编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所需工作经费,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列入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动态管理。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加强对相关资金发放的管理工作,要将孤儿和残疾儿童基本情况及资金审批、发放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要运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二)监督指导。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为孤儿建档造册,开展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为孤儿配备福利指导员,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经费保障。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保障除中央财政支持外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发放工作所需经费,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儿童福利监督指导等经费等列入预算。孤儿和残疾儿童相关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监管检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加强孤儿和残疾儿童信息报送工作,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辖区范围内的孤儿和残疾儿童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等联合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生活费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闵行区民政局

201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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