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浦科经委规〔2021〕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2-01
施行日期:
2022-01-01

正文

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引导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孵化器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浦东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等多种载体。

第二条 登记条件

一、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符合以下登记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二)自申请登记日起,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的孵化或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能为入驻创业企业或团队提供必需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活动场所。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明确的项目入孵或淘汰机制,有3人以上的专人管理团队。

(四)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领域。

(五)孵化场地内有5家以上实地办公的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在孵企业须注册在浦东。

(六)具有专业化的资源生态圈和生态系统,有稳定合作的法务、财务、人力资源、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七)充分利用海外创新资源,与国际先进的孵化机构开展合作交流且卓有成效的优先登记。

二、国家(市)级大学科技园、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等载体登记按照各自规定执行,经确认后自动纳入创新型孵化器体系。

第三条 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基本条件

一、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小微企业,且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要求;

(二)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且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创新型孵化器内,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二、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可由所在创新型孵化器向主管部门申请毕业,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给予毕业编号。鼓励毕业企业进入浦东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

第四条 登记申请材料

一、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登记申请报告;

三、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创业团队)登记表;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金到位证明;

五、孵化或服务场地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平面规划图等);

六、孵化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八、在孵企业(创业团队)的入孵协议、租赁合同等;

九、孵化器对外合作协议以及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和活动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登记受理

常年受理,集中登记。

一、受理和初审:申请单位根据年度登记工作的申报指南,在线填写申请表等材料,受理部门负责材料受理和初审。

二、现场核查: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组织现场核查。

三、登记公示:将结果报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并公示。

四、发文公布:将批准同意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公示后发文。

第六条 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发生运营主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登记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一个月内向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予以更新登记。

一、变更登记条件

(一)变更运营主体名称或运营主体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变更运营主体的理由充分、合理,各主体并无与开展孵化业务相关的司法纠纷;

2、变更的运营主体与原运营主体间存在控制、从属或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

3、变更的运营主体须符合本办法登记条件;

4、孵化场地及核心管理团队符合本办法登记条件;

5、在孵企业符合本办法在孵企业基本条件。

(二)变更孵化器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及核心管理团队不变;

2、变更的场地自申请变更登记日起,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权利;

3、变更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在孵企业符合本办法在孵企业基本条件。

二、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变更申请表》或《上海市众创空间场地变更备案表》或《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三)变更的孵化场地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平面规划图等);

(四)变更场地内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租赁合同、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等;

(五)变更运营主体名称的须提供《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变更运营主体的须提供与原运营主体间关系证明,以及核心管理团队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监督评估与信用管理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负责推进全区科技孵化服务体系规划与建设,统筹管理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

二、日常管理与评估

(一)通过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须每季度按要求上报载体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齐全;须每年参加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孵化企业备案情况,季度数据报送情况,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融资和孵化绩效情况等。凡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连续2年绩效评估不合格、且在一年整改期内仍不达标的孵化器,将取消其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登记资格,并在其被取消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

(二)国家(市)级大学科技园、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等载体,经确认后纳入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体系,统一管理。

三、信用管理

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材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其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主管部门会对创新型孵化器在申请登记、项目申报、项目执行及孵化器运营等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诚信情况记录纳入浦东新区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2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原《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浦科经委规〔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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