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 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侨规〔2019〕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19-08-21
- 施行日期:
- 2019-08-21
正文
关于《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
实施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
为做好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现就《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侨发〔2019〕1号)的部分内容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 落户审核的内容
对于侨务部门受理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材料,公安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审核同意:
(一)申请人入境证件所载的身份信息与其原常住户口一致;
(二)申请人如出生在国外,其提供的证明所有出生或者婚姻关系的材料应当符合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人拟定居地具备落户条件。
二、落户审核程序及时限
公安部门落户审核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办理流程为:
(一)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和《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审核意见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传送至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由其同时下发至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材料及《审核表》经由电子数据传送)。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落户审核,并在《审核表》上提出意见后报送至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由其同时传送至受理部门。
审核不同意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并于15个工作日内传送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报送审批部门。
三、常住户口登记及《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效力
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申请人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详见附件3)后,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携《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常住户口登记。拟定居地房屋未确定户主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相关文件规定,提交材料设立户主。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和市公安局相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存在以下情况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失效:
(一)申请人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在申请后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前主动处分房产权利,致使申请人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二)《华侨回国定居证》过期的。
《华侨回国定居证》实现电子证照验证后,申请人仍需在其有效期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申请材料的种类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含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二)有效中国护照及回国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其他入境证件);
(三)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以及证明华侨在国外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材料;
(四)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应当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的出生证明及在沪配偶或父、母的身份证明;
(五)与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或常住户口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拟定居地户口簿;
(六)拟定居地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
(七)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华侨落户的证明及房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房产权利人是华侨申请人本人的可以免交)。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须交验正本核对;如系外文的,还需提供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五、可通过本市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平台采集的有关申请人的信息
(一)申请人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二)申请人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证明或者出生国外的华侨申请人投靠在沪父、母或配偶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或常住户口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拟定居地户口簿;
(五)拟定居地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
(六)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六、申请材料电子数据流转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材料应当在侨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实现电子数据流转。市政府侨办与市公安局人口办应当共同做好电子数据流转的维护保障。
随着本市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及电子证照归集工作的推进,有关可由政府部门采集而无需申请人事先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政策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市政府侨办与市公安局人口办协商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材料的说明
2.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审核意见表(样张)
3.华侨回国定居证(样张)
4.房产权利人接受落户意见书/申请人承诺书(样张)
5.房产权利人现场签名确认照(样张)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