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司狱规〔2016〕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6-12-09
施行日期:
2017-01-01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7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 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监狱教育改造工作。

第三条(目标任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监狱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工作原则)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能)

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是全局教育改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和考核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

监狱教育改造部门是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计划、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一节 调查评估

第六条(入监评估)

监狱对新入监罪犯开展个体调查,重点对罪犯的狱内危险度、心理健康状况和基础教育需求等内容进行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制订个别化矫治方案,提出分流关押建议和教育矫治措施。

第七条(中期评估)

监狱对服刑中期罪犯开展个体调查,重点对罪犯狱内危险度、风险需求、认罪悔罪状况等进行评定,通过评估实施、调整教育管理措施,正确执行刑罚,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

其中,狱内危险度评估确定罪犯的狱内危险类别和危险等级,是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动态管控的重要依据;认罪悔罪评估确定罪犯认罪悔罪等级,是对罪犯司法奖励、行政奖励、计分考评等级和处遇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风险需求评估确定罪犯的犯罪风险和犯罪原因,是对罪犯开展个别化矫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出监评估)

监狱对临释放罪犯开展个体调查,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罪犯的个体情况、服刑表现和刑释后生活打算等,重点对罪犯服刑期间守法守规表现和回归社会后的危险性进行评定,形成评估报告,为地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参考建议。

罪犯释放时, 符合守法守规条件的, 要达到当年释放人数的90%以上。

第九条(评估机构)

监狱成立独立评估机构,建立专门的评估队伍,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监狱应确保评估机构人员配备,不断提高评估专业水平。监区民警要积极参与,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十条(评估工具)

监狱应使用由监狱管理局统一规定或认可的专业评估量表、调查表等工具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严格按照评估工具使用要求,遵守工作流程,提高评估准确性。


第二节 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入监教育)

新入监罪犯,余刑一年及以上的应集中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余刑一年以下的应集中接受为期两周的入监教育,通过教育帮助罪犯明确权利义务、掌握服刑常识、养成行为规范、树立身份意识,适应服刑生活。

成年男犯(除外国籍罪犯、邪教类罪犯和危安犯)入监教育由新收犯监狱负责实施,女犯和未成年犯入监教育分别由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实施。

第十二条(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

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组织罪犯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劳动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 使其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引导其遵纪守法。罪犯释放时, 公民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8%以上。

监狱对罪犯开展认罪悔罪改造承诺教育、罪行控诉教育、清算犯罪危害和深挖犯罪根源教育、亲人规劝教育“四个一”系列教育活动,引导罪犯认罪服判,深挖犯罪根源,清算犯罪危害,提高悔罪赎罪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罪犯释放时,认罪悔罪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

监狱对罪犯加强公民道德常识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认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提高道德认识水平, 培养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罪犯释放时, 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98% 以上。

监狱对罪犯进行时事政治教育,以道德教育为核心,以主题教育为载体,抓住罪犯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改造生活中的人和事,运用广播、电视、小报等工具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罪犯对祖国、对家庭、对生活的热爱,增强改造信心,提高道德素养。

第十四条(文化教育)

监狱对不满50 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 根据不同文化程度,组织以扫盲、小学教育为重点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文盲罪犯应当在入监两年内脱盲, 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8% 以上。罪犯释放时, 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8%以上。

监狱鼓励罪犯参加上海开放大学普晟分校、高中(中专)教育、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第十五条(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教育,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 培养积极的劳动观念,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对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监狱应结合生产劳动岗位的要求和释放后就业的需要, 组织开展生产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罪犯释放时,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 98%以上。

第十六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

监狱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使罪犯了解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承受、与他人交流沟通和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 提高心理素质。罪犯释放时, 心理健康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8%以上。

监狱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 结合罪犯个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具心理测试评估报告。对心理异常的应出具警示报告,并提出管理和教育建议。对有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罪犯,应当及时进行心理咨询或危机干预。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罪犯,应当进行疾病鉴定和转介治疗。

监狱建立罪犯心理档案,记录罪犯个体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情况。

第十七条(出监教育)

监狱建立出监监区,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实行集中管理和教育。通过出监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发展、就业形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和遵循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增强就业谋生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实际服刑时间一年及以下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二周。

深化五角场监狱出监教育“示范点”建设,根据相关规定,对全局符合集中收押条件的部分临释罪犯集中管理和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项目)

监狱开展矫正项目的研发和试点工作,围绕降低和消除罪犯的危险性,形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干预措施或课程。监狱管理局建立矫正项目管理和认证体系,形成矫正项目库,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九条(个别教育)

监狱民警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落实“十必谈”, 每月对每名罪犯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做好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和帮困救助,稳定罪犯思想情绪,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对顽固犯、危险犯及其他难改造罪犯,明确承包干警责任,落实措施,促进教育转化。顽固犯的年转化率应达到75%以上,危险犯的年撤销率应达到65%以上。

第二十条(讲评教育)

监狱对罪犯在相应时间段内在遵纪、劳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思想倾向、改造表现、群体性问题和具有典型性的个体问题等进行引导性教育。监狱每季度开展一次讲评教育,监区每半月开展一次讲评教育,监组每周开展一次讲评教育,队前讲评教育每天进行。

监组周讲评应在罪犯生活检讨会的基础上开展,引导罪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一条(监区文化)

监狱建立广播台、图书馆、阅览室、监狱小报、罪犯改造信息网等,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图书展,在罪犯中组织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开展改造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导向。

监狱组织安排好罪犯的假日和业余文化生活,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监狱每年举办一次罪犯歌会、一次罪犯运动会。加强局艺术团建设,定期举办文艺演出。

监狱组织罪犯开展书法、绘画、朗诵、声乐、器乐、工艺品制作、棋类等文化艺术活动,丰富罪犯文化生活, 陶冶罪犯情操。


第三节 工作实施

第二十二条(教育时间)

统一每周三为全局罪犯教育日。

监狱应确保教育日的教育时间,开展集中教育;确保罪犯集中教育时间在6个小时以上;确保罪犯全员、全时参加教育。

各监狱应制定教育日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教育项目执行标准和要求,加强教育日督查和考核,促进教育组织管理规范有序。

除教育日外,监狱应合理安排教育时间,组织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普晟分校等课堂化教育。

成年罪犯的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500 课时。未成年犯实行半工半读制度,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 课时。

第二十三条(民警培训和激励)

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应加强对个别教育能手、讲师团、心理咨询师、评估员、矫正项目管理员等教育改造民警的专业培训,落实相关激励措施,将教育改造专业民警纳入矫治师序列。

第二十四条(工作台账)

全局实行统一规范的教育改造工作台帐,实行工作台帐电子化,提升工作信息化水平。监狱应做好基本台帐、工作资料和统计报表的记载、保管和整理,做好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

第二十五条(罪犯考核奖惩)

监狱鼓励罪犯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对于在教育学习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较差的罪犯,按照局计分考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加强领导)

坚持主要领导抓改造, 主要资源用于改造, 主要时间花在改造上。监狱长承担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第一位责任,监狱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教育改造工作。

第三章 督导考核和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考核周期)

监狱管理局每年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考核。

监狱每季度对监区教育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

督导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制度的运行情况、各项教育改造工作达标状况及开展情况、教育改造工作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九条(考核方法)

督导考核本着坚持标准、客观考核的原则,采用现场检查、台帐资料检查、书面测试、工作访谈等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狱、监区教育改造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

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考核实行奖扣分,并对考核结果实施量化排名,发布考核通报。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机构和岗位设置)

教育改造部门应按编制要求配备人员,设置相应的专职岗位,保证教育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教育改造经费)

教育改造经费在监管改造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

监狱应当设立文化技术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配置计算机、投影机及电化教育设备等。教育改造场所和设备列入全局基建和技术装备规划。

监狱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教育专网,开展电化教育、网络教育、多媒体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电化教学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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