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司狱规〔2021〕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7-27
施行日期:
2021-09-01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沪司狱规〔2021〕4号

第一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 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监狱教育改造工作。

第三条(目标任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监狱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统领,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工作原则)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及其思想、行为、生理和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能) 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是全局教育改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和考核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

监狱教育改造部门是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计划、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一节 调查评估

第六条(入监评估) 监狱对新入监罪犯开展个体调查,重点对罪犯的狱内危险性、认罪悔罪状况、心理健康状况、风险需求和基础教育需求等内容进行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制订个别化矫治方案,提出分流关押建议和教育矫治措施。

第七条(中期评估) 监狱对服刑中期罪犯开展个体调查,重点对罪犯的狱内危险性、认罪悔罪状况等进行评定,通过评估实施、调整教育管理措施,正确执行刑罚,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

其中,狱内危险性评估确定罪犯的狱内危险类别和危险等级,是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动态管控的重要依据;认罪悔罪评估确定罪犯认罪悔罪等级,是对罪犯报请减刑、假释、适用奖励和计分考评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出监评估) 监狱对临释放罪犯开展个体调查,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罪犯的个体情况、服刑表现和刑释后生活打算等,重点对罪犯服刑期间守法守规表现和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为地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参考建议。

罪犯释放时, 符合守法守规条件的, 要达到当年释放人数的90%以上。

第九条(评估机构) 监狱成立罪犯评估中心,负责罪犯评估工作。评估中心和监区按照规定配备评估员,加强评估员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专业水平。监区主管民警要准确排查责任区罪犯日常改造情况,配合评估员做好信息收集、提请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评估工具) 监狱应使用由监狱管理局统一规定或认可的专业评估量表、调查表等工具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严格按照评估工具使用要求,遵守工作流程,提高评估准确性。

第二节 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入监教育) 新入监罪犯,余刑一年及以上的应集中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余刑一年以下的应集中接受为期两周的入监教育,通过教育帮助罪犯明确权利义务,掌握服刑常识,养成行为规范,树立身份意识,适应服刑生活。

成年男犯(除外国籍罪犯、邪教类罪犯和危安犯)入监教育由新收犯监狱负责实施,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犯入监教育分别由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实施。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 监狱对罪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罪犯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党的历史、党的理论、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宗教政策和时事政治教育,引导罪犯在思想上和情感上认同党的领导、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使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教材开展系统的政治教育,统一组织考试,罪犯释放时,政治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98% 以上。

在重大政治活动、重大庆典等关键节点,举行升国旗、唱国歌、改造宣誓等,营造政治教育氛围。

第十三条(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 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组织罪犯学习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 使其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引导其遵纪守法。罪犯释放时, 公民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8%以上。

监狱对罪犯开展认罪悔罪改造承诺教育、罪行控诉教育、清算犯罪危害和深挖犯罪根源教育、亲人规劝教育“四个一”系列教育活动,引导罪犯认罪服判,深挖犯罪根源,清算犯罪危害,提高悔罪赎罪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罪犯释放时,认罪悔罪率达到95%以上。

第十四条(公民道德教育) 监狱对罪犯进行公民道德常识教育,使罪犯掌握社会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提高道德认识水平,培养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罪犯明确人生目标,反思人生教训,端正人生态度,规范自身言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罪犯释放时, 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98% 以上。

第十五条(文化教育) 监狱对不满50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 根据不同文化程度,组织以扫盲、小学教育为重点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文盲罪犯应当在入监两年内脱盲,罪犯释放时,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8%以上。

监狱鼓励罪犯参加上海开放大学普晟分校、高中(中专)教育、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第十六条(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教育,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培养积极的劳动态度,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对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监狱应结合生产劳动岗位的要求和释放后就业的需要, 组织开展生产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罪犯释放时,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当达到应入学人数的 98%以上。

第十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 关注罪犯心理健康,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满足心理健康需求。健全罪犯心理风险动态预警和防自杀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联动,改善罪犯不良心理。

建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释放时合格率达到98%。对不同类型的罪犯群体开展心理健康辅助教育。新收、出监罪犯心理测评、心理档案建档率应达到100%,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援助率应达到100%。罪犯主动求询接访率、顽危犯心理咨询率、严重精神疾患鉴定转介率应达到100%。

第十八条(出监教育) 监狱建立出监监区,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实行集中管理和教育。通过出监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发展、就业形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和遵循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增强就业谋生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实际服刑时间一年及以下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二周。

对全局符合集中收押条件的临释罪犯进行集中管理和教育。

第十九条(矫正项目) 监狱开展矫正项目研发试点和推广使用工作,根据罪犯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编班,开展项目矫正,努力降低罪犯人身危险性,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监狱管理局建立矫正项目管理和认证体系,形成矫正项目库,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条(个别教育) 监狱民警对个别教育责任区的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落实“十必谈”, 每月对每名罪犯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做好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和帮困救助,稳定罪犯思想情绪,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对顽固犯、危险犯及其他难改造罪犯,明确承包干警责任,落实措施,促进教育转化。顽固犯的年转化率应达到75%以上;危险犯应当努力消除危险。

监狱应当做好教育矫治罪犯典型案例的收集和积累,加强案例库建设,定期上报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教育、借鉴和指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讲评教育) 监狱对罪犯在遵纪、劳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思想倾向、改造表现、群体性问题和具有典型性的个体问题等进行讲评教育。讲评教育监狱每季度开展一次,监区每半月开展一次,监组每周开展一次,队前讲评教育每天进行。

监组每周开展一次罪犯改造生活检讨会,引导罪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组讲评教育应在罪犯改造生活检讨会的基础上开展。

第二十二条(监区文化) 监狱建立广播台、图书馆、阅览室、监狱小报、罪犯改造信息网等,每年举办监狱书展,在罪犯中组织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开展改造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导向。

监狱组织安排好罪犯的假日和业余文化生活,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监狱每年举办一次罪犯歌会、一次罪犯运动会。加强局艺术团建设,定期举办文艺演出。

监狱组织罪犯开展书法、绘画、朗诵、声乐、器乐、工艺品制作、棋类等文化艺术活动,丰富罪犯文化生活, 陶冶罪犯情操。

第二十三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监狱每年开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对符合评选条件罪犯,按照评比程序,分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上海市改造积极分子,以表扬先进,激励罪犯改造。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上海市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评选周期内符合评选条件人数的20%和2%。

第三节  工作实施

第二十四条(教育时间) 统一每周三为全局罪犯教育日。

监狱应确保教育日的教育时间,开展集中教育;确保罪犯集中教育时间在6个小时以上;确保罪犯全员、全时参加教育。

监狱应制定教育日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教育项目执行标准和要求,加强教育日督查和考核,促进教育组织管理规范有序。

除教育日外,监狱应结合罪犯作息时间管理规定,合理安排教育时间,组织罪犯开展早晨晚间教育规训、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普晟分校等教育。

成年罪犯的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00 课时。未成年犯实行半工半读制度,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200 课时。

第二十五条(民警培训和激励) 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应加强对个别教育能手、监狱教师(罪犯教育)、心理咨询师、评估员等教育改造民警的专业培训,做好矫治师的培养、使用、考核工作,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教育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要落实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工作台账) 全局实行统一规范的教育改造工作台帐,加强教育改造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工作台帐电子化,提升工作信息化水平。监狱要准确、及时地做好教育改造管理系统的信息输录和维护工作,做好基本台帐、工作资料和统计报表的记载、保管和整理,完成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

第二十七条(罪犯考核奖惩) 监狱鼓励罪犯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对于在教育学习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较差的罪犯,按照局计分考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八条(加强领导) 坚持主要领导抓改造, 主要资源用于改造, 主要时间花在改造上。监狱长承担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第一位责任,监狱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教育改造工作。

 

第三章  督导考核和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考核周期) 监狱管理局每年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考核。

监狱每季度对监区教育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内容) 督导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制度的运行情况、各项教育改造工作达标状况及开展情况、教育改造工作实际效果等。

第三十一条(考核方法) 督导考核本着坚持标准、客观考核的原则,采用现场检查、台帐资料检查、书面测试、工作访谈等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狱、监区教育改造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 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考核实行奖扣分,并对考核结果实施量化排名,发布考核通报。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机构和岗位设置) 教育改造部门应按编制要求配备人员,设置相应的专职岗位,保证教育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教育改造经费) 教育改造经费在监管改造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 监狱应当设立文化技术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配置计算机、投影机及电化教育设备等。教育改造场所和设备列入全局基建和技术装备规划。

监狱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教育专网,开展电化教育、网络教育、多媒体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电化教学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1年  9月1  日起至2026年8月31  日止。原《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沪司狱规〔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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