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爱卫办〔2004〕54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4-09-13
施行日期:
2004-09-13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的有关修订意见,《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除害服务单位的审批管理已改为备案管理。为此,我办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除害服务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20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除害服务单位(含街道、镇除害服务站等),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于11月底前按《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并于12月10日之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爱卫会办公室。

  

  附件:1、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2、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表(样式略)

           3、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证明(样式略)

           4、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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