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民防规〔2018〕1号
- 文件状态:
- 已废止
- 公布日期:
- 2018-04-10
- 施行日期:
- 2018-04-16
正文
关于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人防行政审批改革”关于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经国家防办批复(国人防〔2018〕44号)同意,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现就试点有关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及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形通知如下:
一、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标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和地面建筑总量,按比例确定民防工程配建面积。
(一)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二) 工业用地按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7‰配建。
(三) 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共、公益建筑等无民防配建要求。
(四) 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民防配建要求;
(五) 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具体建设用地分类及相关配建面积标准见附表。
二、结建民防工程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形
(一) 应配建或可配建人防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的;
(二) 建设项目无地下室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的;
(三) 依法认定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其他情形。
三、自2018年4月16日起首次受理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