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延长上海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震发〔2017〕244号
- 公布日期:
- 2017-11-02
- 施行日期:
- 2017-11-02
正文
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防震减灾
科普示范学校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地震办公室、教育局:
《上海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与管理办法》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震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上海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规范和加强对本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科普示范学校”建设以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为目标,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热爱科学、珍爱生命的意识,全面加强素质教育。
第三条(管理方式)
各区地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学校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科普教育及“科普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教委进行“科普示范学校”的审定和授牌工作。
第四条(申报条件)
“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所有的教学楼、住宿楼等建筑必须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本市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
(二)学校应有相对固定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场所,能够充分利用校内科技活动馆、报告厅等资源开展相应的活动。
(三)学校应利用宣传栏、校园网和校办刊物等媒介(或手段)传播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学校图书馆(室)藏有一定数量的防震减灾科普读物供学生阅览。
(四)学校重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具有鲜明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特色,得到当地政府、社区的一致认可,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五)学校领导思想认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教学经费、教学设备到位,制度建设到位。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有专职校领导分管,具有相对稳定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专职或兼职教师,此项工作的开展有计划、有步骤,年度考评(考核)工作机制健全。
(六)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学内容形式清晰,教学目标明确。要结合“二期课改”以及教育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在基础课程中渗透防震减灾教育;在拓展型课程中有防震减灾教育的创新特色,并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参观考察活动、兴趣学习活动等手段,把地震、地震灾害、地震次生灾害等科普知识,防震避震及地震次生灾害自救互救避险技能知识列为生命教育专题教学内容。
确保在校学生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使学生具有比较熟练的地震应急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熟练掌握应对地震所引起的火灾、有毒有害气体泄露造成的空气污染灾害、核泄露污染灾害所需要的卫生防疫以及心理卫生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的技能。
(七)学校应具备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项防震减灾活动的能力。
1.每年结合学生春秋游、寒暑期至少组织学生参加一次与防震减灾内容有关的科普馆、博物馆、教育基地参观实践活动。
2.每年“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遵循“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橱窗、讲座、影视等载体,组织学生在校内或进社区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
3.学校有针对性地在校内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兴趣小组活动,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提高学生对防震减灾的兴趣,培养思维动手能力,在校内形成良好的青少年防震减灾科普环境与氛围。
4.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本地区或市地震、教育部门共同组织的防震减灾知识竞赛活动,充分展示其防震减灾知识掌握程度。
(八)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内容清晰、职责明确、处置科学、高效实用。
校内设有地震应急避险集中场,紧急疏散路线标识清晰。
(九)学校必须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通过演练使师生熟练掌握地震应急避险处置流程,做到遇到地震灾害时能够科学避险、有序撤离,切实提高地震灾害防御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全校师生参加的地震灾害紧急避险疏散演练活动。每月至少利用早操或课间操时间组织一次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在校师生参与率应达到100%。
第五条(申报方式)
申报“上海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学校”)的单位向所在区地震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地震工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批准方式)
“科普示范学校”的评审认定工作自2011年开始,每两年组织一次。
市地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授予“上海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称号。
第七条(监督检查)
“科普示范学校”实行定期评估制度,由市地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时间将提前30日告知相关学校。
评估不合格,在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销其“科普示范学校”称号。
第八条(通报表扬)
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学校和教师,由市地震、教育部门负责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