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文旅规〔2023〕3号
公布日期:
2023-03-23
施行日期:
2023-05-01

正文

沪文旅规〔2023〕3

 

 

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版)》自2023年5月1日起不再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22




附件

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深化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2.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3.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从业人员(3人以下)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4.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5.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6.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首次被发现的;

7.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首次被发现的;

8.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9.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10.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11.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首次被发现的;

12.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1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首次被发现的;

14.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15.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16.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首次被发现的;

17.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18.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19.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首次被发现,且能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补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21.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的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22.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

24.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事项的;

25.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26.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27.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28.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市文化市场其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本清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