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嘉农委规〔2023〕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2-15
施行日期:
2024-01-01

正文

根据《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通知》(沪农委规〔201915号)和《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嘉农委〔2019112号)有关要求,嘉定区以“稳定规模、提升水平、优化结构、增加活力”为方向,继续推进实施粮食生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通过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业生产后继乏人的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家庭农场发展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管理,畅通准入与退出机制优化家庭农场整体年龄结构和文化水平,推进持证经营,提升家庭农场活力,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促进农村就业创业,促进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家庭农场是指以本地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粮食生产,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发展需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

(二)经营者自耕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聘用短期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家庭农场土地规模以150亩左右为宜,原则上不低于100亩、不超过250亩。

三、准入、申请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原则上是本村户籍家庭,常年务农人员1人及以上;如本村户籍家庭无意愿,申请范围可扩大至本镇或本区户籍家庭。

二是首次申请(中断后再申请视作首次,下同)组建家庭农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优先发展具有较高学历的年轻人。

三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相应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通过培训能熟练使用农机具。首次申请组建家庭农场的人员须持有农机驾驶执照和《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四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依靠家庭成员完成全年农业生产任务,不得兼职

(二)申请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次申请家庭农场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附件1)

2.村级初审。各村根据家庭农场的准入标准,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3.遴选评定。各村组织评审小组对首次申请家庭农场进行遴选评定,择优发展。

4.公示签约。首次申请的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为年度发展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家庭农场经营农田的区域、面积、时限、流转价格等内容。

5.镇级认定。镇农业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认定的责任主体,各村应向镇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家庭农场经营者基本信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无异议证明以及《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经镇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家庭农场资格的认定,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附件2)

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区属、镇属企业等发展家庭农场程序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

(三)退出机制

建立强制退出条件退出相结合退出机制。

1.强制退出。在经营过程中,家庭农场经营者出现下列不符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和以后的申请资格:

1)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家庭成员以外劳动力;

2擅自将流转经营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

3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4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5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6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7经营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2.条件退出。家庭农场经营者年满60周岁的应退出家庭农场经营。若家庭农场经营者在年满60周岁的所在自然年仍承包经营土地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能覆盖全年且起始在年满60周岁之日前,否则不能享受当年的家庭农场补贴;家庭农场经营者年满61周岁自然年度,不能享受家庭农场补贴。

(四)工作审核

各镇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家庭农场申报、审核管理流程

1、各村应按各镇的管理流程及要求家庭农场选择管理、考评过程中做到全面、客观、公平每年家庭农场发展及管理情况书面上报各镇农业主管部门;各农机服务组织应按要求做好家庭农场的服务工作,每年家庭农场的服务情况书面上报各镇农业主管部门。

2、各镇农业主管部门相关村农机服务组织的家庭农场工作进行审核,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其规范整改并上报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

(五)备案制度

家庭农场实施名录库制度,各镇按要求对每一户家庭农场单独建档立案,档案管理时段首次申请家庭农场退出家庭农场内容应包含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土地租赁协议及其变更协议、考核或检查记录、从事农业生产及田间管理等相关信息鼓励以电子档方式建档立案,便于管理。

考核与评定

本区根据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生产管理成果荣誉特色工作以及负面清单进行考核并评定等第和末位家庭农场具体评定标准及评分准则由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制定和调整。

(一)家庭农场考核

各镇、村应按要求对家庭农场落实年度考核工作,对于负面清单上需要至现场进行检查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组织至少5次、其中5-11月不少于3次现场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应作好记录。

对于常规考核项目,家庭农场应主动提供考核所需的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汇总并按户整理后所属镇上报家庭农场管理部门。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分组,由各镇安排人员至指定场所统一评分,评分对象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随机分配,原则上不对隶属于本镇家庭农场评分。

考核结果、村及时在家庭农场所属地公告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核实后在三农频道予以公示。对于考核得分0分的家庭农场,应当取消当年补贴终止家庭农场资格。

(二)家庭农场等第确定

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按考核评分的高低确定家庭农场的等第:全区得分前20%比例的家庭农场为第一等第全区得分后20%比例的家庭农场为第三等第其余家庭农场为第二等第

(三)末位轮休

以所属镇为评比范围,年度考核后10%且得分小于60的家庭农场评为末位家庭农场,自下一年度开始进入轮休期。轮休期不计入考核年度,家庭农场不参与考核、不享受补贴轮休期结束自动恢复为考核年度,该家庭农场参与考核享受补贴。轮休期持续年限为该家庭农场在考核年度连续评为末位的次数

五、相关政策

(一)土地流转费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保障双方利益。

(二)对就业年龄段家庭农场经营者,实施就业补贴,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通知》(嘉农委规〔2020〕5号)执行。

(三)由各镇、村协调本地农机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农机作业服务。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加入农机服务组织,实现机农合一

(四)鼓励家庭农场申请绿色认证、争创区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延伸产业链进行品牌化经营。

(五)对第一等第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给予300/亩/年的补贴、第二等第家庭农场经营者给予250元/亩/年的补贴、第三等第家庭农场经营者给予200元/亩/年的补贴。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镇、村应建立完善的领导架构和工作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符合本地实际的家庭农场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切实组织推进。

(二)实施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

各镇、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破解难题,为发展家庭农场创造条件。对现有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规范,鼓励合作社中本地成员种植,逐步减少普通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完善“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经营”的方式,加强和提升专业化服务和市场化经营水平。

(三)落实考核评定,提高经营水平

强化家庭农场考核评定工作,各镇村应按要求家庭农场进行管理并落实年度考核。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对各村的家庭农场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可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以弄虚作假等行为取财政补贴,除取消家庭农场资格和追回已发放补贴外,视情节严重程度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取消相关或全部农业综合补贴。其他部门在巡查、审计、纪检督查等过程中发现不符规定的,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采取以上措施。

(四)做好配套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抓好农业服务是确保家庭农场顺利推进和经营水平提升的关键。区、镇农业部门和各村、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注重农机耕作、植保统防、农技指导等环节的配套服务,加强协调沟通和现场指导,切实解决好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加大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农机驾照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其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本区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

六、资金来源及使用

家庭农场的各项补贴资金根据《嘉定区财政局关于修订〈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嘉财〔20212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家庭农场申请表;

2.家庭农场申请认定表

3.家庭农场退出确认表

 


附件1

家庭农场申请表

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所属镇                     所属村

年龄                       文化程度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务农能力

申请人务农年限:

家庭成员务农人员

 

申请人拥有证书:□农机驾驶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其它证书                                    

                                              

家庭务农人员拥有证书:                           

                                                 

 

申报经营面积(亩)

申请人

 

附件2

家庭农场申请认定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所属镇                     所属村

年龄                       文化程度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经审定***符合《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发展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组建日期为**年**月**日,经营地点为*****,面积为**亩

 

(单位盖章)

                               日期

所在镇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其它,说明: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家庭农场退出确认表

家庭农场名称

组建日期:                  拟退出日期:

□强制退出

考核,**家庭农场不符合嘉定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签章):

日期:

□条件退出

原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满60周岁不再经营家庭农场。

 

集体经济组织(签章):

日期:

所在镇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单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