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沪住建规范〔2023〕17号
- 公布日期:
- 2023-10-09
- 施行日期:
- 2023-11-11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住建规范〔2023〕1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第4号)要求,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管理工作。
二、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
(一)网上申请
本市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的要求,企业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一网通办选择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点击“立即办理”按钮,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企业线上收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确认并作出承诺后,在网上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填报。
企业对告知承诺书、申请表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网上提交申请,系统核对受理。
(二)审批决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审批系统,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供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使用。
(三)证书领取
已获得行政许可的企业可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四)上传承诺书面资料
申请人应按告知承诺书的约定,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
三、电子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采用OFD文件格式,盖有经认证的电子签章,并附有二维码,电子证照样式执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分批准版和使用版。批准版只能用于企业展示等非经营生产活动;使用版用于企业承接任务、从事项目施工等经营管理活动。批准版包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及可信时间戳。使用版在批准版基础上增加了证书用途(使用版仅用于:×××××××××)及使用有效期。
四、后续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对一级资质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后续监管;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商注册在辖区内二级资质及以下(含不分级)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进行后续监管。(后续监管期间,更改注册地的企业,由原审批机构负责后续监管。)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在二个月内,对无在建工地的企业的人员配置及社保情况进行核实;对有新建工地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形除外),进行现场核实。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工程。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不良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承诺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五、延期、变更申请
企业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办理。
企业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按规定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办理。
六、批后监督检查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不定期网上跟踪查询、日常监督、事故追溯、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批后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实施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批后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2.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使用规则
附件 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 年】 第 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关于发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置标准细则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4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企业建立的以企业法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具体制度备查),包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制度
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企业根据自身的资质承包范围确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目录(具体规程备查);
2.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含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提取比例);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加盖公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明细表;
5.企业根据自身资质类别、专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明细表;
6.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记录;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的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情况说明;
9.(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目录(具体措施备查);(2)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目录;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目录(具体预案备查);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目录(具体资料备查);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
申请人应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承诺内容和备查的书面资料。
1.本文第三大段中规定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9(1)项、第10项、第11项材料,申请人应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网上上传提交。
2.本文第三大段中规定的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2)项、第12项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时提供。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审批系统,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企业可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一网通办,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申请人应按照第四条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无在建工地的企业的人员配置及社保情况进行核实;对有新建工地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形除外),进行现场核实。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工程。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七、诚信管理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不良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步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申请单位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2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电子证照使用规则
一、证书颁发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申请批准后生成,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一网通办选择“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点击“立即办理”按钮,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审批系统”后,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批准版和使用版。
企业名称等变更办理完成后,下载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旧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不能下载。
二、证书使用
企业在每次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使用版,填写该使用版的用途、使用期限,并在使用企业数字签名后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使用版可采用电子文件的形式或电子文件打印件的形式提交,打印件(黑白或彩色)和电子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用途应该正确填写,填写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的,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证书无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以及使用记录,本企业和管理部门可以查阅。
三、证书验证
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照实时信息:
(一)访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
门户”(https://zlaq.mohurd.gov.cn/)查询验证;
(二)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
程序扫描电子证照二维码;
(三)访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
(https://zjw.sh.gov.cn/)通知公告专栏查询验证;
(四)使用“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照二
维码。
四、批后监管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部门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注销、吊销、暂扣、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的,企业无法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