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嘉定区促进质量提升 品牌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
嘉市监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1-16
施行日期:
2024-02-16

正文

嘉定区促进质量提升 品牌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上海市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 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充分发挥品牌、计量、认证认可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人民生活充裕”的现代化新型城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嘉定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单位或个人。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推进品牌发展战略

1.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等市级产业质量提升项目成果认定”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嘉定区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等区级产业质量提升项目成果认定”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多个产业质量提升项目成果认定的,奖励不超过2项。

2.对获得“苏浙皖赣沪”相关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奖励10万元。

3.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完善质量激励举措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配套奖励3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1万元。

3.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区长质量奖、质量金奖、质量创新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质量金奖、首席质量官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4对通过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资助。

(三)夯实计量能力建设

1对通过ISO 100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获得AAA级的,首次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获得AA级的,首次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2.根据《上海市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鼓励市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对市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改造费用的20%予以扶持。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区级扶持不超过7.5万元;同时实现二级、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区级扶持合计不超过30万元。

3.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取得筹建资格后能够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筹建任务并正式通过验收,获批建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资助。

(四)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对首次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认可的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其他

奖励和扶持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质量改进和计量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

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上半年通过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至2029年2月15日止。本办法由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