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嘉农委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5-11
施行日期:
2024-06-11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农委20241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区

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习近平同志对“三农”工作的指示精神,通过科技创新和机制体制创新来加快推进我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1

 

关于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依靠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强化链式布局,部署从源头科技创新,到技术集成和熟化应用的一体化链式创新;不断提升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积极培育新赛道和未来产业,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从而实现我区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产业需求和问题导向原则,把满足现代都市农业需求和解决关键问题作为农业科技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促进农业科技与生产要素紧密结合二是准确把握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特征,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推动农业科技更好更快发展三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合理配置农业科技资源,建立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

三、主要目标

通过“十四五”后期及“十五五”的努力,到2030年引进和培育5-6家涉农科技型企业与一批高素质农民,力争使嘉定成为全市种源农业、数字农业、农业物联网及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集聚地。

四、主要任务

(一)立足农业种源优势锻长板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创新保种、育种方法和技术,实施动植物良种工程,加强育种制种基地建设在蔬菜、葡萄、哈密瓜、蜡梅、长江刀鱼、湖羊、梅山猪等区域特色农产品上培育自主核心种源,创制或改良一批突破性新品种、新技术

(二)发展现代设施农业补短板适度发温室和植物工,引进、创新绿色低碳和数字赋能的智能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实现茄果、叶菜等温室生产智慧决策和智能控制,采用多技术体系智能集成的垂直农业生产系统,构建都市现代设施农业。

(三)通过农业数字化转型蓄后势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通过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区块链等技术类型作为支撑;关注数据技术在业务场景的应用,熟练应用互联网金融、信息化平台,建立农业信息溯源、录入、登记、报送、整合、分类系统等。进一步夯实神农口袋的数据收集能力,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实现农业数据资源按需共享、随时调用。推进数字农业应用场景试点多样化、精准化,积极开展蔬菜机器换人,水稻无人农场等数字农业应用场景示范推广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增效创新农业科技服务的方式方法,通过科技小分队,实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技推广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增强科研项目的实用性,提高技术指导的针对性。

五、工作措施

(一)实施一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1.种源农业项目。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成果,扩大我区市级保护目录数量,提高种质资源保护成效。积极争取市级、区级政策,对区内粮食、蔬菜、畜牧种源发展重点种业企业实施基础设施、设备提升改造项目。支持本区种业企业参与实施国家级、市级等重大科研项目,努力打造“育繁推一体化”全产业链种业企业。

2.现代设施农业。聚焦嘉定区华亭现代设施农业片区建设,围绕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定位,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不断推动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落地,探索建设绿色低碳和数字赋能的高端智能温室植物工厂、立体无土栽培等项目,集中打造现代设施农业生产和科创示范场景,推动我区现代设施农业水平取得较大进步。

3.数字农业项目。围绕农田宜机化改造和智能农机装备配置,加快推进数字化无人农场建设,到“十四五”末全区建成1万亩规模,同时完成无人农场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为进一步推广和提高无人农场建设水平奠定基础。在“马陆葡萄”“外冈大米”等特色品牌农产品上探索推广“区块链+优质农产品”溯源应用。

(二)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涉农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涉农科技型初创企业,加大涉农科技型企业招引力度,开展涉农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制定农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激励政策,支持科研项目、人才政策等向涉农科技企业倾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新机制。

(三)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搭建科创平台。切实加强农业科技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探索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化运作的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新模式、新机制。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需求对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面向市场需求共同开展技术定制、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化开发等活动,从源头上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

(四)培育多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技推广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开展农资经营、农机作业、粮食烘干收储、病虫害防治、动物诊疗、农产品营销、金融支持等专业化服务,着力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培育成农技推广的市场主体和重要力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做好重点主要任务及具体各实施内容的分解和落实,合力推进本区农业科技创新

(二)强化人才保障。建立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作风扎实、稳定高效的区镇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定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重点培训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育力度,通过“头雁”项目、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培训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障。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上的主导作用,围绕建设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目标,聚焦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稳定支持农业重大应用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采取财税激励、金融创新等多种方式,吸引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

 

附件:1.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补贴办法

2.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3.嘉定区农业高技能人才补贴办法

4.嘉定区高素质农民扶持培育办法

 

 

 

 

附件1

  

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进和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着力提升农业科技型企业对农业科技和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型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嘉定实际,特制定本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补贴标

1.对农业科技型企业主持国家级科研攻关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贴10万元;市级的给予补贴5万元

2.农业科技型企业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专利奖励1万元(含企业内正式员工职务发明专利)。

3.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纳入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贴息项目。

4.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参加由农业农村部主办,市农业农村委统一组织的涉农展示洽谈会,给予全额补助展位费

第四章  补贴申报

第四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补贴的有关材料,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企业盖章的补贴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5.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专利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相关责任义务

 农业科技型企业在本区有偷、逃、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补贴

 附则

  本办法由嘉定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扶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建立我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制度,推动我区都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是指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种源、特色农产品和规模化养殖等农业种养殖企业,以及涉及农产品加工、贮藏、包装、保鲜,新型农资、农业先进设备设施的制造以及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的涉农上下游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第三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在本区,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研发投入核算制度

2.企业内部有研发机构或与科研院校有联合共建的研发机构,或具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

3.主导产品具有知识产权或其正在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成果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4.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6.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发生

7.企业对本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每开展一次,认定时间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单位,须如实填报《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获奖证书或有关产品鉴定书或评审结论复印件

3.与有关科研单位、院校长期合作的合同或技术人员聘请书复印件;

4.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研发费用情况表

6.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

第八条  申报人填写好申报材料后,一式五份,经申报企业所在街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区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第十条  经评审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资格,企业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  对在申报农业科技型企业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采取其它非法手段骗取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信用问题,一经查实,撤销其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歇业、迁移等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15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嘉定区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认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3

 

嘉定区农业高技能人才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高技能人才是促进农业技术创新、支撑乡村发展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新时代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工作更好支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意见》(农人发〔2024〕1号)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留住、培育农业高技能人才,推动“人才强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二条 在嘉定区涉农领域就业、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与注册在本区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科研院所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或在区、镇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农业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农业岗位补贴

第三条 具有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国内“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与“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相关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具有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在现单位任职满年以上的农业高技能人才,实施农业岗位补贴。

 农业岗位补贴采取年申报制方式发放。每年季度,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凭劳动用工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申报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和申报对象个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农业岗位补贴。

 对申报并获批准的农业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发放农业岗位补贴12000元。个人享受农业岗位补贴政策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区涉农系统每年补贴限额50人次。

 农业岗位补贴所需经费在区财政经费内统筹,列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汇入申报并获批准对象个人帐户。区、镇属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不享受补贴。

 

第四章 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农业高技能人才(经本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为D类及以上人才)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额度纳入全区额度总量中进行平衡,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保障在本区涉农领域就业的高技能人才。

 农业高技能人才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申报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申报人员条件及贡献度进行排序、报批。如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分配额度的,按排序先后,由高到低报批。

 

第五章 租房补贴

 农业高技能人才(经本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为E类人才)租房补贴额度纳入全区额度总量中进行平衡,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保障在本区涉农领域就业的高技能人才。

 

  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条 鼓励、引导农业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定期组织农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4

 

嘉定区高素质农民扶持培育办法

 

为加快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农民。

第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政策,即:优先享受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安排申报涉农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三条 享受“四优先”扶持政策的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必须有2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家庭农场,必须有1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规定理事长或场长或经理或骨干必须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条  坚持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承包者持证制度从事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者必须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条  开展培训补贴。鼓励培育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对通过培训被首次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本区户籍人员,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特别优秀的本户籍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系列学历提升再教育取得毕业文凭后,给予50%的教育费用资助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给予项目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在设施粮田、设施菜田、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上向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区域倾斜;可优先安排享受农机装备购置补贴;可优先参加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评选。

第七条  实行技术结对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优先选派对口科技人员实行技术帮扶指导。

第八条 支持用电优惠。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方面,协调用电服务与优惠,全力提供产业发展支持。

第九条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等实行贷款贴息。

第十条 扶持农业保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提高农业保险补贴额度和范围,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灾害类型,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推行社会保障。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对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执行相关扶持措施。

第十 各涉农部门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5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