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闵民规发〔2024〕1号
- 公布日期:
- 2024-11-08
- 施行日期:
- 2024-12-10
正文
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现将《闵行区关于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闵行区关于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推进落实《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老年人监护服务体系,重点对特殊老年人开展监护服务实践,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法治保障。老年监护服务是《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内容之一,分为公职监护、临时监护和意定监护三类。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公职监护、监护监督、监护干预等监护服务方面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切实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专业支持,社会参与。培育发展社会监护专业社会组织,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提供监护服务。引导社区居民、被监护人近亲属、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实施监护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三)公益服务,自主选择。坚持监护服务公益性定位和非营利性质,实行监护服务和被监护人财产监管、财产处置相分离。尊重老年人自主意志,保障老年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选择、决定监护行为。
二、服务对象
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居住在本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公职监护、临时监护等条件的老年人,或者意定监护的老年人。
三、监护人类型及服务流程
(一)公职监护人。年满60周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老年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于有监护需求的被监护人,公职部门通过排摸未寻找到其法定监护人及其他备选监护人后,启动公职监护程序,通过法院、民政部门、居(村)委会确认监护关系,开展公职监护服务。公职监护人可以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专业社会组织提供监护服务,协助履行监护职责。公职监护人实施监护监督。
(二)临时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在依法指定监护人前,年满60周岁的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人。老年人可以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启动确定监护关系程序,监护关系成立后,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四、监护人职责
(一)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相关手续,在老年人出现疾病或特殊事故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代为办理检查、住院登记、手术签字等手续,代为办理、申领有关金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手续。
(二)保护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包括但不限于:防范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五、工作目标及任务
建立区级部门协同,街镇推进落实,居村服务覆盖,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的监护服务支持网络。完成万名老年人监护知识普及,千户特殊家庭需求调研及关爱服务,百名养老顾问监护知识培训,十个老年人监护服务站建立,一套包含监护登记管理、监护服务细则等监护服务标准。
(一)建立监护服务网络。区民政局强化组织领导,联合区级相关部门、街镇(工业区)合力推动老年人监护服务工作。街镇(工业区)依托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立老年人监护服务站,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社区赋能。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特殊老年人监护及需求摸底排查,积极参与监护法律知识宣传,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依法承担公职监护人职责,探索建立监护人指定程序。支持专业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提供相关服务,或接受老年人委托开展监护服务。支持专业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接受公职监护人委托,履行监护人职责,开展监护服务。
(二)形成监护服务规范。规范公职监护、临时监护、意定监护的实施路径,细化操作流程,为老年人确定委托代理与监护关系提供服务支持。完善监护服务标准,规范监护服务行为。建立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监护服务的登记原则、登记事项。明确提供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准入标准,建立选择监护组织的评估机制,制定监护服务从业人员履职原则,更加专业和规范地发展老年人监护服务队伍。
(三)建立监督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人的主要职责为:监督意定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支付、意定监护人报酬和费用的监督;要求监护人报告监护事务;调查意定监护人的执行情况,包括审查监护报告、主动审查监护行为等;处理紧急情况,包括申请撤销意定监护人、重新指定意定监护人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统筹协调。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协同协作长效机制,引导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监护服务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持续的监护服务模式。
(二)加强摸底排查,开展普法宣传。各街镇(工业区)结合独居老人关爱行动,对本区域的孤老、特困供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监护缺失老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全面了解特殊家庭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需求。广泛开展老年监护相关服务宣传,街镇、居(村)委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充分运用网络、媒体、社区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全面提升老年人监护服务意识,增强老年人防范涉老诈骗意识,引导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资金保障,推进社区赋能。加大对老年人监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专项基金,落实规范管理,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体系建设。要从维护老年人切身利益出发,依托老年人监护服务站和社区养老顾问等,推进社区赋能计划,开展监护知识普及、监护需求对接和特殊家庭关爱行动。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2024年12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