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残联规〔2024〕8号
- 公布日期:
- 2025-01-03
- 施行日期:
- 2024-12-10
正文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沪残联规〔2024〕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交通委、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盲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政策”的规定,为进一步保障盲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效证件管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一)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上述一、二级视力残疾人统称为“盲人”。
二、新证、补证、注销流程
(一)本市户籍盲人新证发放
1.免申即享
(1)发证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证对象免于申请即可领用《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
本通知生效之日前,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免申即享。
发证对象可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领用情况以及个人信息。
(2)条件确认
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发证对象,其个人关键信息: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不配戴深色眼镜)、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由户籍所在区残联确认后,报市残联制证。
信息不全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通知发证对象补充信息材料,并对补充完整的信息材料完成初审后录入系统提交区残联,区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修改、补充材料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报市残联制证;确认不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通知发证对象,并告知其可根据申请条件重新提交材料。
2.新证申请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发证对象可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至就近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不配戴深色眼镜)、《〈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核表》(附件1)。
《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允许代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以上材料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得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2)审核
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或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的,由区残联审核通过后报市残联制证;审核不通过的,由区残联反馈申请人信息。
(二)非本市户籍盲人新证申请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发证对象可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至就近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不配戴深色眼镜)、《〈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允许代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以上材料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得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2.审核
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的,由居住证所在街镇残联(或通过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的,由申请地所在街镇残联)补充完整的信息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区残联,区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残联制证;审核不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进行审核的区残联反馈申请人。
(三)补证申请
《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遗失、损坏等需补证的可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至就近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补证,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新证申请”。
(四)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注销。
1.自愿放弃的发证对象填写并提交《自愿放弃〈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承诺书》(附件2),由街镇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注销,于次月生效。
2.迁出本市并注销本市户籍的,残疾类别、等级不符合的,残疾人证注销或过期的,区残联每月根据系统生成的注销名单进行审核及注销,于次月生效。
3.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经街镇残联核实情况属实后,区残联依职权予以注销,于次月生效。
三、制发
市残联制作《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送达发证对象指定地址。
四、资金保障
制证及物流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组织管理
市残联负责政策的修订、宣传、实施,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数据收集、统计、交付制证、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委负责监督管理公交、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情况,督促各公共交通企业严格执行政策。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受理服务下沉受理服务中心。各区残联负责辖区内人员新增、退出的审核,反馈及违规使用情况的核实,支持、指导本区受理服务中心做好材料收取、受理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仅供持证人本人乘坐上海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时使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配合工作人员指引、核实证件,遵守相关规定。
(二)《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禁止转借他人使用,如公共交通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相关情况并收集到证据,应及时提供给市残联,由所属区残联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注销其所持《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且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21〕137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核表
2.自愿放弃《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承诺书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
《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核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残疾人证号 | |||
户籍地址 | |||||
居住区 | 居住地址 | ||||
办理情况 | 本人办理□ 他人办理□ | 代办人姓名 | 与残疾人的 关系 | ||
代办人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 本人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仅供本人使用,不外借他人并妥善保管。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残联审核意见 |
审核人(公 章): 年 月 日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附件2
自愿放弃《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
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本人因个人原因,承诺自愿无条件放弃《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资格。
特此声明。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