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文件编号:
- 青民规〔2024〕4号
- 公布日期:
- 2024-07-01
- 施行日期:
- 2024-07-01
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运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青浦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有效、服务规范和长效运营,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沪民规〔2023〕16号)以及《上海市“颐美乡村”养老服务提升计划(2024—2026年)》(沪民养老〔2024〕1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参与原则。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标准化研究、制订和宣贯,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实施。要及时依照养老服务的需求和变化,更好地为养老服务需求主体提供服务,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服务。
(二)坚持突出重点,确保老人受益原则。要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为重点,着眼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个性化的服务。同时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监管和等级评定等标准。
(三)坚持注重实效,长期有效运营原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完善服务评价体系,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价,不断总结推广实施标准的方法经验。要将创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循序渐进,按需配置,优化资源,降低成本,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品牌化、长期化运作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的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围绕“增量、增能、增效”,落实布局专项规划,进一步织密网点,均衡布局,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优质、社区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家庭照料能力不断增强;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设施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功能不断提升,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鼓励多元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加快建设“五位一体”(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政策支撑、需求评估、行业监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三、扶持政策
青浦区内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各类集中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教体娱等托养服务的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市级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示范型睦邻点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补助范围。
(一)设施建设类
1.保基本养老机构开办补助。对政府投资新建的保基本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由区级财力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500元开办补助,用于购置床、床头柜、桌、座椅、橱柜等运营必备设施。
2.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补助。在深化需求排摸的基础上,鼓励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按需提高单人间、双人间比例,一般以双人间为主,适当设置单人间,多人间可通过内部隔断提高居住空间私密性,组建照护单元共享配套资源。原则上,到2025年前应完成四人间及以上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涉及项目经费由各街镇承担,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区级财力按照1:1配比,市、区两级总补贴金额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封顶。改造项目如在“十四五”期间申报过新增养老床位、改造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改造护理型床位三个项目的不可叠加享受。已享受过上述任一项目的,申请改造补贴时应在改造项目总投资中剔除上述三个项目的投资额,或从改造项目总补贴金额中扣除上述三个项目的已补贴金额。
3.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补助。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中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
4.护理型床位设置补助。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中符合本市设置标准的护理型床位,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
5.(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补助。对于经区民政局备案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区级按照1:1配比。高龄、失能老年人较多的村或几个相邻村应建有一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乡村振兴示范村应将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优先配置到位。
6.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示范睦邻点和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长者运动健康之家相关的建设补助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执行。
(二)设施运营类
1.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运营补助。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新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区级财力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2.(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床位运营补助。对新建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由区级财力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3.养老机构“以奖代补”运营补助。对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登记备案执业满6个月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实施“以奖代补”运营补助。对上一年度入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养老床位(护理院床位除外),结合上一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优秀予以奖补2500元/年/床,良好予以奖补1500元/年/床,同一年度享受认知障碍专区和长者照护之家运营补贴的床位不重叠享受,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日常运营成本,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按民政部门对各街镇认定数量(含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具有日间照护功能机构),由区财政每年按5万元/家予以补贴;鼓励各街镇建设1家专业照护型日间照护机构,区财政予以每年15万元/家补贴。同一养老服务设施既用于日间照护机构,又用于老年活动室的,区财政就高给予补助。
(2)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涉及社区长者食堂、老年人助餐点(长者餐桌)两类。以社区长者食堂、老年人助餐点的老年人供餐量(含配送数量)为认定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每年予以分档补助。社区长者食堂按日均供餐量50客以上5万元/年/家、100客以上10万元/年/家给予补助,其中对白鹤、朱家角、练塘、金泽等4个镇按日均供餐量50客以上6万元/年/家、100客以上12万元/年/家给予补助。
老年人助餐点(长者餐桌)按日均供餐量每10客0.8万元/年/家给予补助,每个点位每年补助上限为8万元,其中对白鹤、朱家角、练塘、金泽4个镇按日均供餐量每10客1万元/年/家给予补助,每个点位每年补助上限为10万元。
(3)老年人活动室、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按民政部门对各街镇认定的数量,由区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家补助。
(4)示范睦邻点。经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睦邻互助点,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街镇级1000元,区级以上3000元的奖励补贴。
区民政局每年对上述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补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给予全年100%、80%、60%补贴、不予补助)。补助主要用于与为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添置、维修保养等支出;图书、报刊、杂志订阅等支出;组织开展各类老年活动等支出;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支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助餐点运营补贴考虑工作实际应重点保障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送餐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街镇应每年对辖区内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重点服务保障对象保障情况、入住率(服务人数)、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资产维护管理等内容开展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估,定期对运营方的设施、服务、财务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评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出现资金呆账、挪用或乱用现象,并及时向运营方反馈结果,推动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运营补贴资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两年内使用完毕,结余资金由区民政局进行收缴,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取消相关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各街镇要围绕“温暖家”治理体系要求,从惠民利民、老人满意为出发点,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实际,承担托底保障功能,配套运营管理资金、提供优惠政策、建立激励和惩处机制。各街镇要加强对区域内养老设施的运营监管,定期联合属地市场、消防等部门进行巡查、监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自主、健康、可持续发展,更长久地惠及社区老人。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带动全社会自觉支持养老服务设施良性运行,发挥其对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的重要补充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将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作为对各街镇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补贴的依据,将绩效管理结果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相挂钩,充分体现绩效结果导向,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民政局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评估和考核情况纳入街镇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指标。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青浦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民〔2019〕50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出台新规定,则按国家或本市新规定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