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文件编号:
-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4〕14号
- 公布日期:
- 2024-12-12
- 施行日期:
- 2025-01-01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促进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领域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及对象
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特殊综合保税区的“双特”优势,以及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两融”功能,聚焦重点前沿产业、新兴金融业和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租赁企业,持续推动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互促发展、良性循环,努力打造立足上海、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和航空航运金融示范区。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适用于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二、主要支持措施
(一)推动融资租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1. 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融资租赁产业。依托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和滴水湖金融湾,发挥制度创新和新城建设的优势,把融资租赁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母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SPV)在临港新片区集聚,并享受金融业政策早期发展扶持。
2. 建设融资租赁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力量,形成专业化团队,提供“一站式”服务,开展招商引资、政策创新等工作,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响应、全流程覆盖的“专家+管家”式服务。
3.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金融、外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海事等部门组成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协调机制,形成市区两级、靠前服务、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定期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
(二)助力融资租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4. 鼓励租赁企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鼓励租赁母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围绕临港新片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加快改革创新、服务实体、集聚人才。按照产业发展、经营质量、社会贡献等综合治理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支持。
5. 加快发展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SPV。支持租赁母公司和承租人通过SPV从事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业务,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按照产业发展、经营质量、社会贡献等综合治理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支持。
6. 鼓励租赁企业优化业务结构。对符合要求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认定,最高按照新增资产投放规模的千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
7. 给予融资租赁项目贴息支持。参照银行贷款将融资租赁纳入融资贴息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每年最高给予15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三)促进融资租赁服务重点产业
8. 聚力发展民用航空融资租赁。鼓励租赁企业服务国产飞机“走出去”,对将国产飞机租赁至海外市场的,每架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深化金融租赁SPV设备租赁业务创新。扩大集成电路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率先开展算力中心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探索将租赁物范围进一步拓展至新能源领域。
10. 优化医疗设备租赁服务。推动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持续优化,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业务范围拓展至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
(四)加快发展融资租赁特色业态
11. 不断完善跨境租赁生态。鼓励租赁企业在跨境租赁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经认定,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结算量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 积极探索离岸租赁创新。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鼓励租赁企业开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经认定,根据实际收汇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 大力拓展绿色租赁业务。鼓励租赁企业践行ESG理念加快绿色租赁业务布局,经认定,按照当年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着力培育融资租赁全产业生态圈
14. 建设融资租赁全产业链条。支持专业机构牵头建设上海融资租赁资产流转中心,对相关交易主体给予贴息贴费扶持及交易结算奖励,促进“线上资产流转”与“线下融资服务”相结合,加快融资租赁资产流转统一大市场建设。发展航空租赁后市场,积极推动老旧飞机拆解及航材循环利用,提供航空产业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配套。
15. 打造融资租赁特色产业楼宇。以上海融资租赁资产流转中心、临港新片区融资租赁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抓手,打造定位明确、功能突出的特色产业楼宇。鼓励楼宇运营主体围绕行业需求,打造集政务服务、技术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为一体的融资租赁产业生态圈和生活圈。
16. 加速融资租赁专业人才集聚。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探索与高等院校通过培训课程、实训项目等形式联合培养融资租赁人才,经综合评定,给予配套支持。
三、附则
(一)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本措施执行期间可根据发展实际需要,适时优化调整措施的支持口径,经批准后实施。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规定的,原则上按新规定执行。
(三)申请本扶持措施的企业和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非正常经营类及拒不整改企业不得享受此扶持措施。对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相关奖励。
(四)本措施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