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医保规〔2024〕6号
公布日期:
2024-12-16
施行日期:
2024-12-22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 见》 (国发〔20191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 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 意见》 (国办发〔202317 号) 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 关于本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 > 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10 号)等要求,健全本市医疗 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医疗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 范医疗保障执法检查行为,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


 

 

 

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  12  13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 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 制度体系改革、推进日常监管常态化等相关要求,依据国务院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监管, 是指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随 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 (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机制。

第三条 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医保定点医疗机 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长期护 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开展医疗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实施、规范 组织、协同推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检查一般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但下列 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家和本市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或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案 件及线索;

(四)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媒体曝光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案 件及线索;

(五)各类监督检查后,需要延伸检查的案件及线索;

(六)其他不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事项。

第六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组  织、协调、指导全市医疗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具体实施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完善双随机、一公  监管相关系统功能。各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 负责实施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 区医保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监管职 责,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制定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主体和抽查依据等内容。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 态调整,并及时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医保局建立市级 检查对象名录库,各区医保局建立区级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


 

 

 

象名录库应包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长期 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监管 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定点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医保局建立市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区医保 局建立区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构成,并应随执法检查人员变动 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市、区医保局可以吸收 第三方机构和医疗、财务、信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辅助检查 人员。

第十条 市、区医保局要在每年 3  15  前,结合监管工作 实际,制定本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包括 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内容和方式、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 检查的时间和要求等。

市、区医保局可以根据风险等级、信用评级等因素,对检查 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 保证必要的覆盖率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过度检查、重复检查、 多头检查。

市、区医保局可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突发性风 险,对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及其 调整更新情况都应当及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区医保局 的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及其调整更新情况还需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备案。

第十一条 市、 区医保局在开展随机抽查时,应当遵循以下 规则:

(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 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进行随机匹配。 抽取过程中,邀请相关部门现场监督。

(二)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有其他重要事项无法接受检查 的,应当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申请,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检查计划。

(三)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回避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 参加检查的,应当再次通过随机摇号匹配的方式,确定递补检查 人员。

第十二条 市、 区医保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查对象名 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导入系统,并做好医疗保障领域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互联网+监管 、综合执法系统等全市 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检查线索共享、检 查结果互认。

第十三条 市、 区医保局在系统中完成随机抽查、结果录入 等工作后,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依规不 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 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将检查结果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 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 区医保局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等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联合实施随机、一公开监管 的,要及时、准确地将本部门产生的抽查检查结果、监管工作数 据等信息导入系统,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

第十五条 市、区医保局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 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六条 市、 区医保局应当将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 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做好台账记录工作,不得擅自涂改、 伪造、损毁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等。

第十七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医保政策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 政、廉洁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执法检查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开展随机抽 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12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12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