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将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2〕190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5-20
施行日期:
2002-05-20

正文

关于将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意见

(2002年5月20日沪公发〔2002〕190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5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的目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将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02] 22号)精神,为了确保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子女“农转非”工作,逐步改革现行的城乡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模式,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推进本市农民市民化的进程。

二、范围和条件

(一)户口在本市郊区的农业人口,凡在经批准的建制城镇的镇区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或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稳定的 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或有其他 正当理由的,其本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公安分、县局批准同意后,予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二)本市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各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

(三)本市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已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其父母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公安分、县局批准同意后,予以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对本市1993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出生的 农民子女,按年龄由小到大,逐年解决“农转非”。具体为: 2002年办理2000年出生的农民子女的“农转非”手续, 2003年办 理1999年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的“农转非”手续,以后逐年 依此类推。其中,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区和浦东新区198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出生的农民子女,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具体为: 2002年办理1985年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的“农转非”手续, 2003年办理1986年 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的“农转非”手续,以后逐年依此类推。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子女,其父母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 地派出所受理,经公安分、县局批准同意后,予以 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申办手续及统计工作

(一)小城镇户口申办手续及统计工作

本市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要求在经批准的建制城镇的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城镇居民户口的,申办手续 及统计工作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1〕520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双农子女“农转非”申办手续及统计工作

1.各公安派出所按要求,在每年年初打印出 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农民子女名单,并通知到每户。

2.派出所受理“农转非”申请后,按规定填写《双农子女“农转非”申报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3.对被批准“农转非”的,双农子女,公安分、县局应出具《“农转非”通知单》。派出所依据“农转非”通知单  ,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别”栏加盖“非农业人口”章,并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予以记载;在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左上角加盖“非农业人口” 章,并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予以记载。同时,修改计算机常住人口信息,并在信息“备注”栏内予以记载。

4.经公安分、县局或派出所批准迁入的农民子女以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农民子女,符合改登条件的,由其父母填写《双农子女户口改登确认单》,派出 所在办理户口登记时,予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5.《双农子女“农转非”申报表》和《双农子女户口改登确认单》共二联,第一联送街道、乡(镇)政府,第二联由派出所存档。

6.凡批准和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子女,其日常户口管理按现行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在填写《“农转非”人口情况月报表》时,批准和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子女数统计在“公安局双农子女”栏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各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市局治安总队和有关公安分、县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门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政策水 平,统一口径,规范操作。

(三)加强业务指导。市局治安总队和有关公安分、县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所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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