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5〕68号
公布日期:
2005-12-28
施行日期:
2006-01-01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布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有关退(免)税的统计要求,各分局应按以下方式组织申报,并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

(一)对外贸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按不同年度确定相关所属期与批次分开申报。

(二)对生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有关“免抵退”税规定完成上年12月份的退(免)税申报,将上年12月31日前出口、尚未办理免抵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无论单证是否齐全,一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

二、有关退(免)税统计报表上报要求:

(一)各分局应于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本通知所附新格式报表自2006年2月1日(即所属期为2006年1月)起执行。

(三)报表中涉及“以前年度”内容有两个以上年度的,各分局应按年度分别统计填列,并在所属期后注明相关年度。

(四)《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为《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中“其他企业”的明细内容,应保持两者数据的一致性。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