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残联〔2021〕137号
- 公布日期:
- 2021-11-04
- 施行日期:
- 2021-11-04
正文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沪残联〔2021〕13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民政局、交通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关于“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为进一步保障盲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效证件管理,现决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效证件名称由《上海市盲人证》改为《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含电子芯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单位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申领对象
(一)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三、发证步骤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盲人和非本市户籍盲人,可通过网上办理(一网通办)或到各区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
2.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盲人和非本市户籍盲人,在各区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现场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时,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不配戴深色眼镜)、《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批表(附件)、《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盲人)。
3.本证件允许代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二)审批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报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制证;审批不通过的,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申请人。
(三)制发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报送的审批通过的名单,制作《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
四、其他事项
(一)公交、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执行到位。
(二)《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仅供持证人本人乘坐上海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配合工作人员指引,遵守相关规定。《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禁止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注销其所持《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且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同时启用《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自2022年3月1日起启用《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电子芯片刷卡功能。原《上海市盲人证》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2月28日,过期作废。
(四)《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日常管理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五)《关于换发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效证件的通知》(沪残联〔2016〕8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批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4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残疾人证号 | |||
户籍地址 | 居住证号 | ||||
居住区 | 居住地址 | ||||
办理情况 | 本人办理□ 他人办理□ | 代办人姓名 | 与残疾人的 关系 | ||
代办人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 本人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仅供本人使用,不外借他人。
申请人签章(手印): 年 月 日 | ||||
区残联审核意见 |
审核人(公 章): 年 月 日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备注:受理人应主动询问申请办理业务的盲人是否需要口述所载内容,再行签章或加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