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残联〔2021〕137号
公布日期:
2021-11-04
施行日期:
2021-11-04

正文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沪残联〔2021137

 

关于进一步做好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民政局、交通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关于“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为进一步保障盲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效证件管理,现决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效证件名称由《上海市盲人证》改为《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含电子芯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单位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申领对象

(一)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三、发证步骤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盲人和非本市户籍盲人,可通过网上办理(一网通办)或到各区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

2.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盲人和非本市户籍盲人,各区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现场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不配戴深色眼镜《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批表(附件)《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盲人)。

3.本证件允许代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二)审批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报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制证;审批不通过的,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申请人。

(三)制发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报送的审批通过的名单,制作《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

四、其他事项

(一)公交、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执行到位。

(二)《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仅供持证人本人乘坐上海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配合工作人员指引,遵守相关规定。《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禁止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注销其所持《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且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同时启用《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2022年3月1日起启用《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电子芯片刷卡功能。原《上海市盲人证》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2月28日,过期作废。

(四)《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日常管理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五)《关于换发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效证件的通知》(沪残联〔2016〕8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批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21114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1114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


户籍地址


居住证号


居住区


居住地址


办理情况

本人办理□

他人办理□

代办人姓名


与残疾人的

关系


代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个人承诺

本人承诺:

本人申请《上海市盲人公共交通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仅供本人使用,不外借他人。

 

 

                    申请人签章(手印):

                                      年   月   日

区残联审核意见

 

 

 

 

               

                 审核人(公 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备注:受理人应主动询问申请办理业务的盲人是否需要口述所载内容,再行签章或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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